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兴和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兴和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1次党组会议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兴和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企业用工监管,推进企业降本增效,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乌兰察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控股、相对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坚持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遵循工资总额控制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原则;以岗定员、能进能出原则。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经济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参照《乌兰察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人员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劳动用工与工资总额挂钩,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增人不增工资总额。
第五条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员额计划申报制度。每年12月底按出资层级由企业审核汇总,提出劳动用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各企业上一年度用工计划管理执行情况及本年度用工计划,说明企业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招录方式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年度用工计划未报县国资委核准的,不得招聘员工。
第六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企业需要增加劳动用工的,首先应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研究通过,然后向县国资委申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并填写《兴和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二)县国资委对企业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指标使用通知书,在通知书上明确使用人数、类型、条件和期限,并将企业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备案。
第七条 企业增加用工总量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确需增加用工的;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确需增加用工的;
(三)自然减员确需增加用工的;
(四)政策性安置确需增加用工的;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第八条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相应缩减用工总量。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九条 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除需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安置退役军人等特殊原因需由组织委派、任命、安排和交流之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 企业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除专业技能人才和特殊原因之外 );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员工总数、拟招聘人数;
2.拟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聘对象、范围;
4.招聘时间、方式;
5.招聘的程序;
6.招聘的组织领导和纪律保障。
招聘方案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等。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企业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报考人员。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两种方式进行,由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组织,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体检。企业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企业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
(六)考察。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企业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对拟聘用人员由企业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正式聘用。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县国资委备案。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的任何岗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涉及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经县国资委同意,下列人员可采用考核等其他方式聘用:
(一)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二)因组织需要,在本县同类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三)涉密岗位的人员。
企业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的人员、定向招聘的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县国资委备案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但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用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对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调整岗位,降职降薪,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人事档案资料。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接受县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和县人社局的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