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重要决策部署,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关招商引资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兴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兴政办发〔2023〕33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 索引号: | 11152627011710323H/2024-00163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国内贸易(含供销) |
| 发文机关: | 兴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20 |
| 文号: | 兴政办发〔2024〕26号 | 是否有效: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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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兴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重要决策部署,促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有关招商引资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兴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兴政办发〔2023〕33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