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和县民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和县民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民宿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民宿产业培育成全县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撑,推动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提档升级,全力打造面向首都的“后花园”,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和县民宿奖励资金来源为企业赞助民宿发展资金、财政资金或京蒙资金,专项用于民宿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 民宿奖励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业态主导、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在兴和县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纳税,且依法经营旅游民宿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设计方案经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开业经营满半年并产生收入流水。
第五条 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新建民宿:结合主题化、特色化、品质化等方面,
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对新建民宿项目进行综合考核并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甲级、乙级、丙级。在此基础上,按照民宿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甲级民宿每平方米给予500元资金奖励;乙级民宿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资金奖励;丙级民宿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资金奖励。原则上单个申报主体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主体需提供民宿项目设计方案、民宿项目建设施工图、建筑面积明细表及民宿项目实景图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鼓励民宿带动当地就业:按照民宿带动当地村民就业人数,每带动一名当地村民就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每带动一名当地脱贫户就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原则上单个申报主体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
申报主体需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工资流水证明(不少于3个月)、受雇村民或脱贫户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主体,不给予奖励。
(一)申报主体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主体在年度内财务审核存在重大问题或受到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由于申报主体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申报主体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申报主体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的;
(六)涉及违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统筹民宿奖励整体工作。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申报流程,明确申报、审核、奖励等工作。申报主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奖励申报包括申报、核验、资金拨付三个阶段。
(一)申报:申报主体填写《兴和县民宿奖励资金申报报告》并经所在乡镇同意盖章后,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核验: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实地验收。
(三)资金拨付:核验合格的,经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通过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民宿主体。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进行公示通报、记录诚信档案,并责令退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同时,今后不再受理其对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支持事项的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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