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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兴和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9-02 16:24 作者:兴和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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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实现全县县域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的目标。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农水〔2024〕22号)及《内蒙古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供水“3个10”创建的通知》(内农水〔2024〕3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特制定《兴和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落实农村供水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域统管实施主体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全县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行管护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行、信息化监管、社会化服务,最终全面实现我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范围和统管主体

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县域统管范围,确定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我县县域统管实施主体。

四、运行管理及职责

农村供水设施(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农村供水管护主体,负责农村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履行区域内供水管护职责,做好维修养护等。

村镇集中供水以村口计量为界,由统管单位负责村口计量(含总水表和阀门井)以上供水管网和供水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水源井)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饮水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委会履行管护职责,做好运行管理等。

村委会是村级供水设施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要配合统管单位负责村口计量以下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排查、运行管理等。

农村集中供水居民用水户户内设施由用水户自己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五、关于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由统管单位负责,实行动态清零。统管单位组建专业化运维队伍,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农村供水工程小型维修原则上要求24小时恢复供水,大中型维修72小时恢复供水。

六、关于水费收缴

水费收缴实行“因地制宜、一事一议、一村一策”的原则,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城镇居民用水价格。

七、关于供水水质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兴和县水利局

                                   202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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