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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5-15 10:17 作者: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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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制定出台了《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2018894)2019年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发改价费字2019362)2023年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印发了《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城发202312)为建立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2024年,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3以上(含5000m3)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依照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的实际情况,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的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定额(计划)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水户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对于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自治区和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如下:

1.分档水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为四档,第一档用水量为用水计划内用水;第二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40%以上的用水。

2.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价格第一档水价执行我县现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终端到户水价4.5元/吨;第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2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5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为6.75元/吨;第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20%以上至4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10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为9元/吨;第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4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收15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为11.25元/吨。

“两高一剩”行业及高耗水行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以下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0%征收,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价格分别为7.2元/吨、9.45元/吨、11.7元/吨。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资金用途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般情况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进行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三、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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