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企业用工监管,推进企业降本增效,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乌兰察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兴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控股、相对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坚持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遵循工资总额控制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原则;以岗定员、能进能出原则。
三、企业用工管理、用工计划审批程序及增加用工条件
企业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经济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员额计划申报制度。每年12月底按出资层级由企业审核汇总,提出劳动用工计划,内容应包括各企业上一年度用工计划管理执行情况及本年度用工计划,说明企业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招录方式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年度用工计划未报县国资委核准的,不得招聘员工。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企业需要增加劳动用工的,首先应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研究通过,然后向县国资委申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并填写《兴和县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二)县国资委对企业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指标使用通知书,在通知书上明确使用人数、类型、条件和期限,并将企业劳动用工计划进行备案。
企业增加用工总量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确需增加用工的;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确需增加用工的;
(三)自然减员确需增加用工的;
(四)政策性安置确需增加用工的;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四、企业公开招聘要求、条件及流程
除需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安置退役军人等特殊原因需由组织委派、任命、安排和交流之外,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由企业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除专业技能人才和特殊原因之外 );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须采取规范性程序: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审查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考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正式聘用-报县国资委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并实行回避制度。
经县国资委同意,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因组织需要,在本县同类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可采用考核等其他方式聘用:
企业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的人员、定向招聘的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县国资委备案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但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用工。
五、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接受县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和县人社局的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对下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企业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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