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实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
二、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 起草程序
由县水利局起草,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务、司法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主要内容
第一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电井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村集体、农户、企事业单位、国有、私有小农场等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以下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利局是计量设施的主管部门,涉及相关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辖区内计量设施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各用水户的机电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遇旧井更新、改造,在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第四条 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县水利局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计量设施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计量数据上传是验收的必备条件,确保在线监测数据传送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水利厅接收服务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用水户办理移交手续,用水户负责对计量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第五条 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健全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做好对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等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水利管理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依据用水户的水权,在每年农田开灌前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同时对机电井灌溉IC卡进行水量充值。各用水户凭卡取水,计划用水,规范用水秩序。
第七条 企事业用水户,在每年3月、7月上旬到水利部门预购水量;在农村的企事业用水户,由所在乡镇水利管理站、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按核定水量向其预售水量,并进行水量充值收费。
第八条 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第九条 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确定专人管护,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滴、漏”和“死表”现象,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水利部门要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技术服务,若计量设施在非设备质量保修期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用水户要及时向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协会报告,水管单位查实后,损坏的计量设施在水管单位的指导下,用水户送专业服务机构维修,维修成本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计量设施丢失、毁坏的,必须及时重新安装或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在维修期间各用水户不得无计量取水,供电部门会同水利部门采取先断电、后维修、再取水措施。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妥善保管好灌溉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水管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三条 冬季机电井停用期间,用水户应及时排除计量设施内冰雪积水,对计量设施进行防冻处理。
第十四条 用水户发生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擅自改动、损毁、拆除计量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处罚条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对首次发现用水户出现以上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的,由供电部门先断电,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收水费和水资源税,并处以6000元罚款,再通电恢复取水。
(二)对二次发现用水户出现以上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的,由水利部门直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供电部门进行断电,并拆除其供电设施。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在计量设施的安装、管理和执法检查中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若发现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补充说明
《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兴和县人民政府,并查重文件的内容没有超越制定本级单位法定职权,《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没有与上级文件照搬照抄,重复率在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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