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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草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1-01-29 16:33 作者: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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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政府于2021127日印发了《兴和县草原旅游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着力提高草原旅游产业发展质量,大力推进草原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切实增强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为规范草原旅游发展,促进草原旅游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生态优先,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项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建设规范、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 。目的是建立草原旅游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规范草原旅游管理。

1、总则

《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适用范围。文化旅游业发展是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发展草原旅游,对农民增加收入、扩大就业、脱贫致富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兴和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兴和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草原旅游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有相关许可部门联合验收制度。

2、建设规范

申办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全县城乡总体规划、草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经营规模原则上要求在5顶以上(含5顶)蒙古包,临时性占地经营的不得建设永久蒙古包基座,应采用生态架空底座,直径超过12米以上蒙古包必须提供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应具备有一定面积的天然草场,持有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租赁协议)。经营餐饮服务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相关要求,有20㎡以上面积的独立厨房、水冲式卫生间、污水处理池。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整体风格要体现地区特色或蒙元文化特色,秉承传统,要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开办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须向属地政府提出备案申请,持政府出具的备案意见、身份证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租赁协议),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林草局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草原旅游经营主体持工商营业执照和草原征占手续到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备案。

3、经营规范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的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熟知民族民俗礼仪,员工须通过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积极参加就业。开展骑马等高风险户外娱乐项目,应购买意外保险。地上禁止开展沙滩摩托车、草原观光车(卡丁车)及其他容易破坏草原生态的娱乐项目。住宿服务业务,须按公安部门要求实行旅店业管理制度,符合旅店规范要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4、监督管理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处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倡导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提档升级,积极申请星级质量等级评定,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并按监管要求,严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旅游市场的监管责任。政府要加强对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的日常监管,文旅局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要限期予以整改,经营规范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经营资格。政府及文旅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好备案登记事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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