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更好发展鄂尔栋镇大坡底村委会主导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审批、报备,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宅基地、耕地和林草地上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各类建筑;不得私自搭建棚舍(设施农业)、建设彩钢棚(房)、活动房;不得在耕地、林地和草地上随意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不得超出规划范围、审批面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在大坡底村及周边区域的建设行为,在符合村庄统一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凡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清除)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建人自行承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由镇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合法性。凡认定属于违法违规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建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后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建人承担。
四、我镇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私搭乱建、违法违规建设的,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
五、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批准、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4-7586508 15647424611
兴和县鄂尔栋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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