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一切形式的私挖乱采。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破坏地质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对非法开采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破坏林地林木行为。禁止任何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或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即构成“数量较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
(三)严禁破坏草原行为。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草原、恢复植被,并处以高额罚款。
(四)严禁破坏湿地。严禁开垦、填埋、排干自然湿地,严禁擅自截断湿地水源或进行采砂、取土等破坏活动。违者将面临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违规放牧。必须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严禁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私挖乱采行为,立即制止,没收非法所得及设备,并处罚款;造成资源破坏的,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毁林毁草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草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非法开垦行为,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破坏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达到规定面积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或涉嫌其他严重犯罪的,依法从重查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巡查与执法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库联乡将组织行政执法力量,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我们诚挚欢迎并鼓励全乡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在我乡范围内发生的私挖乱采、毁林毁草、非法开垦、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对有效举报予以支持。
让我们携手共进,坚决守护好大库联乡的绿水青山和宝贵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家园。
举报电话:县林草局:0474-7212356;乡自然资源所所长:15847426455;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15631370888;乡政府座机:0474-7591048
特此通告
兴和县大库联乡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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