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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在林区、生态区野外使用明火的公告
来源:活力兴和 发布时间:2026-08-24 17:19 作者:活力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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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严禁祭祀、扫墓、上坟时使用明火;

二、严禁在林区、生态区域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区、生态区及周边区域擅自进行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林区、生态区;

五、由未成年人或痴、呆、傻等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群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六、严禁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110

兴和县公安局

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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