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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和县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备案的通知
来源:兴和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6-04-29 10:03 作者:兴和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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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全面夯实行业安全监管基础,深化推进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秩序,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承修人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区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管理及隐患排查专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兴和县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个体工商户从事机动车车维修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备案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现要求兴和县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完成备案:

(一)备案材料

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备案所需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是法人本人办理,还 需提供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4.经营场地(含门头照(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厂房照片、 接待室照片、停车场照片、厂房厂区平面图等)

5.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 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企业章程、组织管理图、岗位管理图

7.技术人员汇总表。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例:技术负责 人员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 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检验人员具有与承修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证)注:一、二类维修企业根据承修车型不同,需要的人员 配置也不同,具体参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16739.1-2023执行。

8.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需提供设备照片及合格证明 注:一、二类维修企业部分设备允许外协,若维修企业使用外协的,需提供外协合同进行佐证,具体参照《汽车维修业 经营业务条件》16739.1-2023执行

9.企业各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环保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示在消防设施旁)、进出场登记制度、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工时单价、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具有与所承修车型完整有效的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

注:制度需提供纸质版。

10.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设备或工位处)

11.废矿物油转移回收合同、废铅酸蓄电池转移回收合同

1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三类)备案所需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一式两份)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不是法人本人 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

4.经营场地(含门头照(与营业执照一致)、厂房照片、接待室照片、停车场照片等)

5.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材料(若采用租赁方式,时间需至少一年以上)

6.技术人员汇总表(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例:技术负责人 员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汽车 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质量检验人员具 有与承修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证)注:三类维修备案根据备案类 别不同,需要的人员配置也不同,具体参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16739.2-2023执行

7.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需提供设备照片及合格证明注: 三类维修备案根据备案类别不同,需要的设备配置也不同, 具体参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16739.2-2023执行

8.企业各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环保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示在消防设施旁)

9.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设备或工位处)

10.所承修车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综合小修 需提供)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2.需提供废油、废弃物存放位置照片

(二)备案时限

在兴和县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于本通知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三)提交方式及联系人

申办人持经营备案所需材料前往兴和县民生服务中心, 兴和县交通运输局(驻政务大厅窗口)提交。

电话:0474-7586387

三、行业指导与执法监管

为使全行业充分认识到未备案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不断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宣传告知,优化政务服务,聚力破除维修业户备案中的难点和堵点,提升备案率的效率和质量,兴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进行全覆盖告知,确保了机动车维修业户全面、准确了解备案流程、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备案率得到有效提升,但仍有大部分业户参加培训后未落实备案。

为持续推进备案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机制。对检查中发现,收到通知后仍未办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兴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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