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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和县人大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兴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6-04 10:32 作者:兴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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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代表:

您在兴和县人大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低速三、四轮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老年代步车(三、四轮低速电动车)成为许多人群短途代步的选择,在便利生活的同时,部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路、驾驶人交通违法等问题,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

为此,兴和县政府责成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销售商进行严格管理。一是要求车辆销售商严格遵守销售规定。确保所售卖车型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坚决杜绝销售无生产资质、未通过认证、擅自改装或拼装的车辆,杜绝售卖经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杜绝“问题车”销售,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二是履行告知和引导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完善车辆销售登记,在门店显著位置公示在售车辆的合格证、认证证书及技术参数,让消费者清晰了解车辆是否符合上路要求,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消费者误购“超标车”。明确告知所购车辆的登记备案要求、允许行驶的区域和道路类型,以及驾驶人应遵守的交通法规。拒绝“误导性销售”,不得通过“无需驾照”“随便上路”“能载多人”等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三是配合监管与整改工作。车辆销售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售车辆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妥善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低速电动车市场整治工作,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交通环境。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灵活机动的流动宣传方式,深入辖区人流密集场所,开展针对性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升低速三、四轮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民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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