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事项类别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法定公开、其他)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1 | 机构信息 | 自然资源局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 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办公电话 负责人姓名 权责清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一)工作目标。将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职责等,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1.行政法规 2.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公共服务 |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 1.兴和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兴和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令第394号) |
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 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1.行政法规 2.部门规章 3.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股 | |
| 3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电话、办公地址和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法定公开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股室 | |
| 4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出让公告 | 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23〕1号) |
1.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二)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2.第九条 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1.国办文件 2.部委文件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 其他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 政府网站 | √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股 | |
| 5 | 矿业权出让信息 | 出让结果 |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方式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23〕1号) |
1.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二)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2.第(二十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
1.国办文件 2.部委文件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其他 | 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股 | |
| 6 | 行政审批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1.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办文件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定公开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 | 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股 | |
| 7 | 行政审批 |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采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矿山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241号) |
1.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定公开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股 | |
| 8 | 行政审批 | 探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 探矿权登记信息,包括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矿区面积、有效期限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令第240号) |
1.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定公开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股 | |
| 9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中办文件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定公开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 | 建设工程综合管理股 | |
| 10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
1.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定公开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 √ | 工程规划核验监察股 | |
| 11 |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内蒙古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令第394号)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股 | |
| 12 | 监督检查 |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3.绿色矿山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4.监测质量监测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3.《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 4.《监测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
1.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八、强化监督考核。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 4.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监测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监测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监测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1.部门规章 2.部门规章 3.部委文件 4.部委文件 5.部委文件 6.部委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其他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股 | |
| 13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1.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项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股室 | |
| 14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3.《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1.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到依法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项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中办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法定公开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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