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通过电话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委。
公示期: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3日
联系人:池秀芳
联系电话:13948445866
特此公告。
附件: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兴和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建立全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施。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我县实际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节约用水。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要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表一户,抄表到户”的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3以上(含5000m3)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依照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的实际情况,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的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定额(计划)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水户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对于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自治区和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如下:
1.分档水量。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为四档,第一档用水量为用水计划内用水;第二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2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20%至40%(含)的用水;第四档用水量为超用水计划40%以上的用水。
2.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价格第一档水价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2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5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第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20%以上至4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10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第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为超出计划用水4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收150%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两高一剩”行业及高耗水行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以下标准: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价10%征收,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
(四)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六)资金用途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一般情况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进行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调整)供水价格、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和超定额(计划)用水企业名单公布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
我县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此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和县水利局
兴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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