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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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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办单位信用代码/2024-00007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兴和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04
文号: 兴政发〔2024〕38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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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兴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乡村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业态,是带动乡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立足兴和区位、交通、资源优势,以推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以建设首都“后花园”为目标,以提高农民收入、改善乡村环境、彰显地域文化为重点,推动兴和乡村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有序发展。强化“规划先行”意识,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各项法律法规。统筹优化布局,做好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环境、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合法有序发展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无序发展,努力构建规划清晰、布局合理、统筹协调的民宿发展格局。

2.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注重生态保护,突出生态宜居,处理好发展民宿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保持乡村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

3.坚持地方特色,融合发展。突出独特的文化审美和乡情乡趣,引导民宿建设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结合,与兴和传统文化和乡土风情相结合,打造一批具有兴和地方特色的乡村主题民宿。积极推进“民宿+”“+民宿”融合发展,将兴和民宿与生态、文化、旅游、体育、康养、休闲农业等全产业深度衔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规范管理、宣传推介等方面的作用。尊重和遵循市场发展规律,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农户和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民宿的经营建设。

5.坚持以农为本,共建共享。坚持以农民为收益主体,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农民的全过程参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参与性,带动农民创业创新、就业增收,确保乡村民宿发展的成果能够为当地农民所享,努力打造扶农助农、惠农富农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 2026年,实现全县乡村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打造一批独具特色的乡村主题民宿,促进民宿规划更加合理、发展更加有序、产品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服务更加规范、市场体系更加健全的发展机制,推动兴和形成区域知名、北方知名、国内知名的乡村民宿度假目的地。

二、设立条件

(一)经营主体。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利用自有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对外开展合作,并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二)经营用房。乡村民宿的经营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应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消防安全要求与节能要求。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建筑用地范围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符合区域规划要求。

(三)生态环境。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等设施,确保污水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村庄风貌、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

(四)公共安全。乡村民宿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安全等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从业人员。乡村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相关安全培训。

(六)规范经营。乡村民宿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要求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和安全提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

三、规范管理

成立包括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牧和科技(乡村振兴)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各乡镇政府等部门的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工作任务等,完善和细化各类鼓励政策,加大政策集成;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对乡村民宿准入采取联合审核;建立乡村民宿联合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对乡村民宿环境、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事中事后监管。

四、审批流程

乡村民宿准入采取联合审核的方式,简化和优化证照办理手续。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乡村民宿审批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核、联合踏勘、一表式审批。

1.提交申请。由民宿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涉及整村推进的民宿建设项目应由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并手续完善后方可建设。

4.证照办理。由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核组,对乡村民宿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部门于一周内做好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或备案工作,不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好县民宿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全县一盘棋推动产业发展,并建立镇(乡)、村、联席会议联动管理机制:镇(乡)层面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做好乡村民宿审核申报、日常服务及监管;村级层面做好乡村民宿基本运营环境维护;联席会议发挥好管理作用,带动乡村民宿规范自律发展。

(二)出台扶持政策。加大对涉及民宿发展道路、绿化、停车场、标志牌等必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出台民宿发展资金奖励、贷款贴息等政策,充分调动村民、社会资本参与民宿建设发展;对推动地区乡村民宿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行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明确行业规范。制定加强乡村民宿管理办法,明确乡村民宿监管要求,建立乡村民宿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民宿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宿行业自律发展。

(四)培育民宿人才。加强行业管理、投资开发、规划设计、经营服务等民宿行业人才的培育建设,抓好“管家”“店长”专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实干、高效的民宿行业的人才队伍。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吸引乡村青年返乡就业,培养一批与民宿发展建设相关的新农人,促进民宿产业有序发展。

(五)加强宣传营销。综合利用自媒体、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多种信息化手段,推广乡村民宿旅游产品及线路,培育乡村民宿品牌,打造和推广一批精品民宿。多层次拓展民宿销售渠道,提高民宿出租率。通过举办乡村旅游文化节,积极参加文旅展会等形式,加大民宿宣传力度,提高兴和乡村民宿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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