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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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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办单位信用代码/2023-00005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兴和县 成文日期: 2021-04-23
文号: 兴政办发〔2021〕2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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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兴和县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农业灌溉计量设施使用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灌溉机电井的村集体、农户、企业单位、国有、私有小农牧场等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对农业灌溉机电井智能化计量设施(以下简称计量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各用水户的机电井必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遇旧井更新、改造,在工程竣工时,应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第三条计量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县水利局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计量设施技术标准(包括计量数据上传)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向用水户办理移交手续,用水户负责对计量设施进行日常管护,并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传送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水利厅接收服务器。

第四条 县水利局是计量设施的主管部门,涉及相关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做好对计量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等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依据用水户的水权,在每年农田开灌前向用水户预售水量,同时对机电井灌溉IC卡进行水量充值。各用水户凭卡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制定灌溉用水制度。

第六条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检验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无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

第七条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确定专人管护,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和“死表”现象,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水利部门要制定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计量设施技术服务,若计量设施在非质量保修期内出现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时,用水户要及时向各乡镇报告,各乡镇查实后,损坏的计量设施由水利部门协助用水户送专业服务机构维修,维修成本由用水户自行承担,设备维修后,由水利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因管理不善造成计量设施丢失、毁坏的,必须及时重新安装或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在维修期间各用水户不得无计量取水,乡镇及时协调水利、供电及相关部门抢修安装,恢复取水。

第十条用水户应妥善保管好灌溉IC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水管部门申请补办,补办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一条冬季机电井停用期间,用水户应及时排除计量设施内积水,对计量设施进行防冻处理。

第十二条用水户发生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取水的;以其他方式窃水的;擅自改动、损毁、拆除计量设施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水利部门计量监督人员有违法失职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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