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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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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办单位信用代码/2023-0000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兴和县 成文日期: 2020-11-25
文号: 兴政发〔2020〕73号 是否有效: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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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兴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兴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 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 发(2016)1号) (以下简称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兴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7〕78号)(以下简称通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 一 条 本方案适用于兴和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 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林草、 矿山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其他用人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 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方案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电力、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科、 林草、扶贫、水利、交通、工信、招商服务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相 应行业部门标准,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存储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的储备性应急资金。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办法为缴纳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制度。人社局是 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科、 林草、扶贫、水利、交通、工信、招商服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本方案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五条 依照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权限,在建设项目工程 办理立项等手续时,由建设项目工程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 位发出《兴和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 设单位按照县《条例》规定,向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证金; 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五 方联审同意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未经县人社局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 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 农民工申请,县人社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缴纳。

第九条 施工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及时在相关银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完善农民工工资清单等相关信息,并推送给账户管理银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拨付 到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由管理银行按照施工单位推送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信息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十 一 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要对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和代发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账户规定 的用途办理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严禁违反本方案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未经行业主 管部门、人社等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受理支取或使用工资保证金业务,杜绝随意挤占工资保证金的现象。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在未收到行 业主管部门、人社等账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工资代发专 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不得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得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和销户等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银行发现违反专 用账户协议约定,导致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的,应 当及时向存款单位发出警示通知,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及时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和存储规定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出使用工 资保证金的条件是否真实,及时会同施工单位、住建部门核 实相关事实,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注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严格审查施工 单位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申请,并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的,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提出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件是否真实,及时会 同施工单位、人社部门核实相关事实,并在《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上签注使用意见。

第二十 一 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或 施工单位提出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申请,并在《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账户管理银行在履 行本方案过程中,违反《条例》规定的,应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发展改革、 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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